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业主与家具厂签订《定制产品合同》,约定由家具厂承揽业主住宅装饰工程项目,并在合同中约定部分材料需使用金丝楠木,业主于同月支付了部分货款10万元。在部分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清算,后双方因剩余装修款的支付产生纠纷。家具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业主在举证期内提起反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将本反诉合并审理。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涉案家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家具材料并非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的金丝楠木。
家具厂主张,请求判令业主支付装修欠款、误工损失、工厂资金周转收益等7万余元。
业主本诉辩称、反诉诉称家具厂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且由于家具厂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虚假材料构成欺诈,故要求家具厂返还已支付货款10万元并三倍赔偿装修费用。
家具厂反诉辩称双方在清算时已确认业主应向家具厂支付剩余款项65657元,产品质量问题可通过维修售后解决,案涉家具属于定制产品并且经业主验收确认,故不应支持业主要求返还已支付货款并三倍赔偿装修费用的请求。
裁判结果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业主请求家具厂返还已支付货款1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业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使用期间的质量问题是由产品质量本身导致的,也不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达到了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业主主张家具厂退还已支付货款1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业主请求家具厂三倍赔偿装修费的请求,法院首先认定业主的装修花费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生活消费”,双方法律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故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家具厂作为产品生产销售方,其生产产品经鉴定未使用合同规定的材料,其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支持业主请求家具厂三倍赔偿装修费12万元的请求。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由于家装行业自身信息隐蔽、专业性的特点,使不良商家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消费者个体举证能力的不足更加重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本案系将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认定业主在家庭装修中购买材料的行为属于满足居住需求的生存型消费,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明确家庭装修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对司法实践中解决业主因装修材料问题产生的纠纷具有借鉴意义。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运用三倍赔偿惩罚机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规制,既加强对家装行业乱象横生的治理,又促进家装行业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保护家装行业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