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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知 • 添翼|阳某某与某平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合法保护短视频的著作权,鼓励创作创新,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
  发布时间:2024-12-16 11:44:2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阳某某为某平台用户“某某彪”的注册人。阳某某先后在某平台发布两段人物角色关系相同的同系列短视频,权利视频1内容为:两只猫角色关系为兄弟,弟弟开着玩具车毁坏一女性角色的积木玩具,哥哥重新拼接还原积木,营救不成后与女性角色进行打斗,女性角色使用折扇、丝带作为武器,哥哥使用飞镖作为武器,台词出现“彪哥救我”“我也得弄坏你弟弟”,最后成功营救弟弟。权利视频2内容为:两只猫角色关系为兄弟,两兄弟进入女性角色所在店铺借用厕所,女性角色邀请两兄弟吃饭,转场至长条餐桌后,女性角色利用丝带挟持弟弟,哥哥以飞镖作为武器与女性角色进行打斗,视频中出现日式元素。后阳某某发现某平台注册人“丁某某”在某平台发布短视频3,主要内容为:两男性角色人物关系为兄弟,女性角色设定为富家千金,两兄弟误闯富家千金所在地,与富家千金发生打斗,富家千金以丝带、飞镖、折扇为武器,利用丝带挟持弟弟,台词出现“歪哥救我”“我抓住你弟弟咯”,弟弟利用替身术逃脱,后转场至长条餐桌,哥哥与富家千金打赌成功后,弟弟追到富家千金,视频中出现日式元素。阳某某认为某平台注册人“丁某某”在某平台发布的短视频3与其在某平台发布的上述两段短视频,在服装道具、故事情节、画面构图、色彩表达、拍摄角度等存在实质性相似,使观众产生了相似的欣赏体验,构成著作权侵权。某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该侵权短视频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视频1、权利视频2均是由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像组成,带有伴音且能够被看到、听到的视听作品,两个权利视频均构成一个独立的视听作品。阳某某所主张的穿着、动作、丝带、飞镖、折扇、长条餐桌、日式元素是前述视听作品的表达方式和组合形式,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保护。换言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不考虑接触的情况下,不同的作者对于相同的风格、元素均会呈现出其独有的表达,而该独有的表达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中,公众均可以使用穿着、动作、丝带、飞镖、折扇、长条餐桌、日式元素的风格及元素进行表达,作品保护并不会把社会生活中的固有元素纳入私人领域的保护范围,而是将不同人利用固有元素所作出的不同表达予以保护,且该独创性表达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能仅将社会生活中的固有元素与作品整体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对比,若两个作品间仅存在社会生活中的固有元素近似,并不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故阳某某在本案主张被诉侵权视频运用的穿着、动作、丝带、飞镖、折扇、长条餐桌、日式元素等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应运而生。短视频因其内容短小精悍、内容多元、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既契合当代公众碎片化阅读习惯,又顺应大众创业的新风潮,故短视频迅速成为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型传播形态。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本案是一起因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而产生的纠纷,该案涉及对短视频是否侵权及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且通过依法裁判,合法保护短视频的著作权,对鼓励短视频创作创新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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