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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房 • 致远 | 工程层层分包,拖欠款项找谁要?
  发布时间:2024-01-06 10:23: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某医院粗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劳务公司又与蓝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混泥土分项工程劳务施工分包给蓝某。蓝某又将部分混泥土施工分包给王某。之后,王某雇佣多名工人进行施工。

2023年5月,蓝某签订载明“某医院项目混泥土班组-王某总金额391685元”的结算单后,仅支付268000元。多次催收无果后,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蓝某支付工程欠款123685元,并要求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公司、蓝某之间因劳务再分包所签订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同时,王某与蓝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蓝某接受并支付部分价款,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王某系自然人,不具有劳务作业专业资质,故王某与蓝某达成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本案中,王某无施工资质,存在过错,但案涉项目劳务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故蓝某应按照结算单履行剩余价款的支付义务。王某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现象较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司法解释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可据此请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因此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者分包而形成的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则不属于上述主体范畴,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只能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价款。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实际施工人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承包及建设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拒绝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共同维护工程领域建筑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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