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舒某将非法获得的被害人肖像照片用技术手段合成虚拟肖像视频后,植入经刷机处理的手机,再通过“借贷宝”APP人脸识别认证,共侵入他人账户70个,通过变更账户交易密码、删除债权债务记录信息、虚增债权债务记录或窃取等方式,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余万元。同时,舒某还实施了向他人提供用于突破人脸识别技术的手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盗窃财物、诈骗等系列行为。王某明知舒某购买虚拟视频刷机包程序工具系用于突破人脸识别系统,侵入他人账户,仍向其提供刷机服务或出售经刷机后的手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舒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其构成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应用。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逐步渗透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社交属性强、易采集,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实践中,一些滥用人脸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事件频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担忧。本案即是通过对肖像照片的技术处理,合成符合实时人脸认证的虚拟肖像视频,从而突破识别系统,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及侵财类犯罪。本案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漏洞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犯罪的决心,对同类犯罪行为起到威慑效果,警示公众既要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又要依法合理使用他人信息,提示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筑牢抵御违法犯罪的技术壁垒,守好技术进步带来便捷之时的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