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父亲达某(已故)与母亲冶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达小某系达某与冶某某之女,曹某系达小某配偶(女婿)。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达某夫妇与其女达小某、女婿曹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达某夫妇银行卡由其女达小某管理,女儿达小某从其母刘某银行账户支取20余万元,从其父达某银行账户支取80余万元。2017年4月,父亲达某设立公证遗嘱,指定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由其女达小某继承。2020年8月,父亲达某去世。
母亲冶某某主张:其女达小某、女婿曹某在父母二人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父亲达某上述款项,且均未用于父母二人生活开支。上述款项系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其女达小某、女婿曹某连带返还冶某某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达小某在超出父亲达某正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对父亲达某银行存款进行支取占有,侵害父母二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定按每月2500元标准,扣除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父亲达某的合理生活费用97500元,认定父亲达某至离世时,银行账户剩余资金为77万余元(80余万-97500元)。又因父亲达某已设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女儿达小某继承,故上述款项中属于母亲冶某某的财产应为38万余元,女儿达小某应予以返还,女婿曹某应对女儿达小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女儿达小某返还母亲冶某某38万余元,女婿曹某对女儿达小某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母亲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女儿达小某、女婿曹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女儿达小某夫妇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父母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进行取款、购物等民事活动,将银行卡交由女儿达小某管理,符合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但女儿达小某不能超出正常生活开支范围随意、大额支取账户资金,若支取资金的额度超出正常生活开支范围的,属于财产损害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计算侵权数额的时候,法院充分考量到女儿达小某夫妇客观上赡养老人会付出必要的生活成本,结合父亲达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生活水平、家庭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以2500元每月的标准进行扣除,也体现了对照顾父母这个行为的肯定。另外,需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父亲达某银行卡中的资金属于其与母亲冶某某的共同财产,虽然父亲达某设立公证遗嘱将个人所有部分指定其女达小某继承,但属于母亲冶某某的部分,女儿达小某无权随意处置,故母亲冶某某在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返还财产。
该案对成年子女强行“啃老”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自力更生、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青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