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蔡某某入职某珠宝有限公司从事人事行政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某日上班时间,蔡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发生争执,吴某将蔡某某工位电脑拆除并搬走,并对其说“就这样”,蔡某某当场拍照、录像保留相关证据。当日,蔡某某离开某公司,后未再去公司上班。
蔡某某主张,与吴某发生冲突的起因系吴某将自己送去的文件撕碎并扔到地上,但自己不存在工作失职或拒不听从吴某指示的情况。因工作电脑被搬走,蔡某某无法办理工作交接。某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粗暴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当日吴某叫蔡某某到其办公室沟通工作,但蔡某某未予理会且态度恶劣,吴某未表示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续几日,某公司一直要求蔡某某回公司上班,但蔡某某未到岗。后公司以蔡某某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向其发送解聘通知书,蔡某某属于自动离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明知电脑属于蔡某某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劳动工具,却将蔡某某电脑拆除、搬离,并对其说“就这样”,应当视为作出了停止蔡某某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双方因工作产生争执,该原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系违法解除。因此,对蔡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如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等,吴某搬走的工作电脑属于该公司为蔡某某提供的劳动工具。本案事发突然,蔡某某当场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使案件事实在审理时得以还原。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提高举证能力,合理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