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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某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1-24 12:19:3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网络电视剧《陈情令》的出品人为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该剧周边衍生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权利由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单独享有。

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了“陈情令官方旗舰店”,销售包括公仔、横笛、挂饰等与网络剧《陈情令》有关的商品若干。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店内所销售的笛子、吊坠、公仔等商品的链接中使用“陈情”“陈情令”“同款”“周边”等文字描述。

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人物公仔均未佩戴面具,人物姿势、道具均与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品登记证所附图片不一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未侵犯其著作权。《陈情令》通过在网络平台的播放,取得了较高的播放量,该电视剧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均系市场经营主体,其未经许可在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了“陈情令”的剧名,利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宣传牟利,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与《陈情令》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具有以不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以及损害单独享有生产、销售《陈情令》周边产品权利的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竞争利益的可能性,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系《陈情令》影视剧衍生产品的类似产品,《陈情令》作为有一定影响影视剧的名称,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链接中使用“陈情令”字样,目的是借助《陈情令》电视剧的知名度获取更高的关注度,增加商品搜索量,提升商品排名,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该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陈情令》及《陈情令》的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是一种“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具有攀附的故意。该行为既损害了《陈情令》权利人的合法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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