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 年刘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发现林某沉迷网络游戏,将家庭生活资金使用殆尽。林某还多次向刘某借款供个人挥霍、消费,并向其出具欠条。2021 年 5 月,二人结束婚姻关系。离婚后刘某多次在微信中向林某讨要借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法律认可夫妻间合法借贷行为的有效性。考虑到借款发生时二人的亲密关系,法官着重审查了借款的真实性,经过整理、核算二人长达一年时间内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记录,最终查明出借资金均由刘某自行筹措并供林某个人使用,刘某向林某转账出借总计40余万元,林某归还了部分款项,截止出具借条时,林某仍欠刘某63000元。法院认为,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款项也由其个人使用,且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明还款的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刘某应将所借的钱款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的借款与普通民间借贷关系相比,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之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时,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款项实际交付;三、借款用于借款方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活动,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认定为借款。具备上述条件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一方主张配偶还款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