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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执 • 强信|金融纠纷高效化解新路径——锦江法院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
  发布时间:2023-09-08 13:47: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成都某银行收到了锦江法院发出的《预查废证明》,这也是锦江法院发出的首批《预查废证明》。成都某银行直接以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凭证,并申请撤回执行。

案情简介:
成都某银行申请执行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立案过程中,锦江法院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已有其他债务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就该案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锦江法院遂向银行发出《预查废证明》。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金融企业可以进行核销处理,快速化解金融纠纷。

“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预查废”制度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银行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为有相关监管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判、执行等程序,拿着法院出具的终结或者终止裁定后,才可申请债务核销。
“预查废”制度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金融企业可凭借《预查废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
针对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预查废”制度的引入,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呼应了金融企业的诉讼需求。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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