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锦法 • 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3-07-10 14:57: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张某通过闺蜜介绍与吴某相识。后吴某因资金困难,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网贷或信用卡套现共计向吴某交付借款26万元,吴某共计还款12万元。
后吴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张某14万元,并已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收到所有借款,约定月息0.8%,借期一年,若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每天按应还本息总额0.1%支付违约金。因吴某未按期付息,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偿还剩余本金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张某使用信贷资金出借给吴某,出借行为无效,利息和违约金约定亦无效,但借款人吴某应返还本金,张某可以主张按出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遂判决吴某偿还张某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背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人如果贪图利益,铤而走险,套现转贷,有时候不仅无法要回借款本金,还须向银行还款,增加诉讼成本。
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中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为了利益逾越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90号

电话:028-84557271

邮编:6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