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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 • 案|大学时创办公司,毕业几年后竟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3-07-16 14:54: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唐某等4名被告在大学期间共同出资创立某教育咨询公司,由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经营期间,与刘某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公司向刘某提供出国留学专业辅导服务,刘某支付服务费10万余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因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受到相关部门处理,丧失合同履行能力。刘某遂诉至法院,诉请解除服务合同,并由教育咨询公司退还服务费用。锦江法院在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的基础上,判决公司退还刘某课程费用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刘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唐某等4人为该案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因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故即使尚未届至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刘某亦有权主张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裁定追加唐某等公司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唐某等4人不服裁定结果,故向锦江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锦江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详细审查在案证据,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案件事实,了解到案涉公司是原告在大学期间创立,原告作为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制度缺乏了解,导致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出资金额无法区分。加之股东们对市场环境亦缺乏全面认知,最终导致创业失败。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由公司及股东限期向刘某支付5万元。

当下正值大学生毕业季,不少大学生都有自主创业的想法,但其在社会阅历、专业知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自主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够,容易出现本案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足额出资股东被追加为执行人的情形,从而给创业之路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锦江法院结合案例,对大学生创业作出法律风险提示。

1、关于创业形式
以法人作为创业形式的,创业人员要加强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学习掌握,理解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公司法人独立等制度的本意,不是股东逃责的工具,而是降低创业门槛,保护合法投资人的权益。

2、关于注册资本
公司成立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实力和商业风险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额,认缴制下在公司成立之初不宜确定过高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在后续经营过程中,结合经营效果逐步提高。

3、关于公司经营
公司成立后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经营启动资金,作为股东的认缴出资,应当通过对公账户收支,不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4、关于公司对内管理
在招用劳动者、产品宣传过程中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商标申请、不随意下载使用网络图片等,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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