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定损,车辆的维修费用应当由谁承担?近日,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杨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名下一辆某知名品牌摩托车购买了车损险,保险金额14万元。保险期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委托的维修机构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定损、复勘等维修事宜,并发送维修配件清单,保险公司均未持异议,且表示要联系维修机构进行勘验,但在近半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前往维修机构勘验。后该事故车辆维修完毕后,杨某自行支付修理费9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此举违反了保险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故拒绝赔付。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费用等,因被保险人违反相应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事故发生的事实、维修机构的身份、定损单内容等,且均未持异议,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初步选定维修机构且初步确认修理项目。但保险公司在明知有定损需要及维修机构多次与之联系的情况下,在近半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联系维修机构进行定损,应当视为保险机构有怠于定损的行为。保险公司怠于完成进一步定损工作导致未确定定损金额的,不属于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结合查明事实,法院确认维修费用的客观性,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9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均应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践中,保险公司明知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并初步选定了维修机构,但在合理期限内,因保险公司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定损,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事实、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主动通知被保险人,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核定支付保险金,杜绝拖延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