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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月|组团“碰瓷”,马路“戏精”获刑!
  发布时间:2023-06-16 15:31:14 打印 字号: | |

有一种“悲催”是自己好好开着车,却被诬陷撞了人,受害人潘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无妄之灾”,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罗某、何某、刘某伙同他人驾驶车辆来到某路段,由罗某、何某驾驶车辆,刘某及同伙先后下车分别待机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碰瓷。当日晚,刘某骑着一辆事先使用“老虎钳”夹断车锁的共享单车,来到该路段,与被害人潘先生驾驶的汽车相向而行,利用潘先生超车之机故意碰撞其驾驶的车辆,并佯装受伤倒地。潘先生调头下车查看之时,刘某使用事先准备的鳝鱼血喷入耳朵,造成耳朵受伤的假象。在潘先生送刘某前往医院的途中,刘某使用罗某的手机拨打“自己人”接听的虚假“110”,“自己人”冒充警察要求潘先生私了。潘先生通过扫描刘某作案手机内储存的支付宝二维码转账2万元,后刘某电话通知罗某、何某接应其离开现场。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明知罗某等人在外地实施碰瓷诈骗,仍为其提供他人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二维码用于收取诈骗款,并协助提取现金赃款交给罗某等人或其指定人员,从中获利。
经调查发现,该碰瓷团伙除上述案件外,还在我市其他区域及市外多次作案,骗取多名受害人财产若干。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何某、刘某、朱某甲、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碰瓷”现象性质恶劣,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现实中,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后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碰瓷”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为避免被“碰瓷”,请做好以下措施:
1、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开车。避免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开车不抢路,不开霸王车、斗气车。
2、按时购买保险,按时验车,按时处理车辆违章。
3、如遇事故,第一时间先报警,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及时拍照、录像,保留现场证据,不盲目破坏现场。
4、随车配备行车记录仪,随时记录行车情况。
5、谢绝“好心人”“路人甲”的调解,因为该调解者很有可能就是碰瓷者的团伙,正在对你实施“请君入瓮”之计。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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