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钱怎么收不回来了啊?
-法官,我申请执行快一年了,为啥还没消息啊?
-我要投诉你!为什么我朋友的案子能执行完,我的就执行不了?
-我认为这就是他的财产,你们为什么不执行?
-我们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些对话执行法官常常听到,却又无可奈何,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何为“执行不能”呢?
执行不能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如何预防及应对“执行不能”?
一、诉前、诉中申请保全。权利人在诉前或诉讼阶段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确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财产可供执行,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二、提供法院无法查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有价证劵、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等。
三、主动申请执转破。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企业被执行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规定的,权利人可申请将企业移送破产审查。
四、增强自身法律保护意识。充分考虑潜在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我们在此呼吁被执行人,诚实守信,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增强法律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