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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特辑|规避劳动关系?工伤不能赔付?这些“坑”千万警惕!
  发布时间:2023-04-29 16:28:34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劳动关系?法院:不支持!

基本案情
颜某于2020年8月20日起加入某网络科技公司。该年11月,颜某在公司的安排下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某网络科技公司委托该个体工商户为其外包团队进行系统化的专业培训、指导,公司按照每月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支付服务费,颜某系个体工商户指定的负责人。后颜某与该网络科技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但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颜某从事的是网络科技公司的业务内容,颜某需向公司汇报工作,公司也向颜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且还要对颜某进行考勤、绩效考核,双方之间存在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隶属性、经济上的依赖性,已经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而颜某并未从事《咨询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公司也未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支付服务费,《咨询服务协议书》并未真实履行,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主张不应获支持,颜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很多企业为规避用工风险,选择采取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合同等方式或者直接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等方式建立所谓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但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组织隶属性和经济依赖性等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仅以劳动提供方的名称或合同的名称作为审查依据,企业采取上述方式逃避用工责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规范其用工管理行为,并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应抱有侥幸心理或者为规避劳动关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在签署涉及其自身权利义务的合同或相关文件时提高注意义务,审慎签订。

案例二
劳动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工伤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公司,当年11月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后,成都市人社局根据张某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审查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为九级伤残。在2022年3月,张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张某发送《离职告知函》,该函载明公司同意向张某支付工资、辞退赔付及工伤赔付保险待遇等事项。后公司未按照告知函约定向张某履行支付义务支付费用,仲裁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鉴于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规定也较为明确,而被告公司主要反映为资金周转困难,愿意接受调解。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缓解公司经营压力,法院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张某同意接受公司提出的分期支付方案,并通过约定违约责任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督促公司按约履行。

法官提醒
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选择及时报警,通过交警部门处理,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谨慎选择私了,以备工伤认定之需。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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