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传媒公司经授权获得某电视剧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被告某酒店未经授权,在客房内提供安装有某点播视频app的联网电视机,房客通过app点播了涉案电视剧,某传媒公司认为某酒店此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二是传播的受众(对象)为“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员;三是该行为只要使公众具有获得作品“可能性”,而无论公众是否实际获得作品;四是该传播行为是“交互式传播”,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非只能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获得作品;五是传播的行为仅为“提供”行为,即通过上传、共享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该传播行为处于传播链条中的源头端。
某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酒店在客房内设置联网电视机,某传媒公司入住客房后通过电视机上的app点播了涉案电视剧,但其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视剧系由某酒店“置于信息网络中”,即不能证明某酒店有“提供”行为。某酒店仅提供了作品的观看设备和局域网,而非作品内容,并未侵害某传媒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遂依法驳回某传媒公司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越来越多酒店因提供观影服务被作品权利人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酒店行业内引起了巨大争议。法官在此提醒酒店经营者,请勿在网络上下载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要承担合理审慎义务,及时自查自纠,不越法律红线,避免法律纠纷。同时提醒作品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诉讼时,注意权利边界,不要肆意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