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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 • 案|业主窗户坠落砸坏车辆,物业公司为何要赔?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7:52 打印 字号: | |

随着城市多层、高层建筑平地而起,高空抛物、掉花盆、掉玻璃等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一起来看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房屋玻璃自爆,砸中同小区杨某私家车,致车辆损毁,杨某为此支付修车费16312元。杨某与李某协商车辆损失赔偿事宜,李某称其房屋玻璃自爆后未立刻掉落,并已告知物业守住危险地带,通知该地带车主挪车至安全地带,但物业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致玻璃坠落砸坏杨某车辆。李某认为,应由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杨某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位,具有过错。
小区物业则称,杨某车辆损失系李某专有部分玻璃坠落导致,并非小区公用部分构筑物坠落,且物业已进行过防范高空坠物宣传及安全检查。事发前,李某虽向物业反映窗户玻璃有个小洞,并表示第二天会找人维修,请物业协调将正对他家窗户下方的车辆挪开,但李某并未向物业说明玻璃已有极大掉落风险。因此物业认为,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对杨某车辆损失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物件坠落危险的直接控制者和直接来源者,其对房屋玻璃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是造成杨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物业知晓物件坠落危险可能发生时,未及时通知杨某挪车,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是造成杨某车辆受损的间接原因。故李某与物业共同导致了杨某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遂酌定李某某与物业按比例对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高层建筑玻璃坠落、脱落事件时有发生,威胁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建筑物的管理义务,并不因其在建筑物构件发生坠落危险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而发生转移或者免除。对业主专有部分建筑物构件发生坠落险情时,物业公司亦应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有效防止险情。同时,物业公司应加强相关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发现隐患及时作出安全警示,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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