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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知产宣传月 • 壹|用户侵权,平台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4-06 10:57: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音乐作品风靡网络,广受大众喜爱,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甲公司专有。涉案APP为一款由被告乙公司开发运营的某音乐平台APP。
甲公司发现该APP内存在多首由不同用户演唱的某音乐作品,均为APP的注册用户自行上传,APP提供在线播放、下载等服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APP内为其付费用户提供某音乐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的服务,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音乐作品是由用户自行上传,乙公司主张安排有专人审核用户发布的内容,但平台内存在多首不同用户演唱的不同版本某音乐作品,且上传的音频几乎都标明了该歌曲名称,乙公司应认识到该作品传播的情况,并应知晓众多用户一般不会全部获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进而可以得出,乙公司应当知晓前述行为存在较高侵权风险。

在乙公司有能力严加审核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乙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用户仍通过了审核并将侵权音乐作品上传至APP,难言乙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当前,网络媒体为人民群众享受文娱活动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方式,网络音乐平台使用率也非常高,作为平台运营方应承担起相应的平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合法、健康的网络音乐环境。

对于传播广泛的作品,或者存在众多不同用户就同一作品上传不同版本的情况,平台要承担起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可采取文件比对或者要求用户上传时提供授权文件等多种手段,提前进行内容过滤,避免侵权行为产生。同时平台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及时处理,引导用户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网络用户在利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时候,也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提前取得授权,避免因未授权使用而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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