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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知产 • 30|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满足两个要件
  发布时间:2023-03-23 15:10:1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箭牌公司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是“ARROW”、“箭牌”、“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箭牌公司称某经营部非法销售假冒箭牌公司商标的产品,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经营部抗辩,称自己本来就是箭牌的授权经销商,也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合法来源认定需要同时具备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事实以及销售者主观上无过错两个要件。
某经营部辩称涉案商品系从案外人处进购并且有授权,具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供的清单无法与案涉商品形成对应,其提交的授权书也已过授权期。且某经营部为逃避生产厂家的处罚,对所售商品进行了抹码处理。对此法院认为,该经营部作为专业销售商,应该具备审慎义务,但其明知生产厂家会对此进行处罚,仍对商品进行抹码处理,由此推定某经营部具有主观过错,其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不成立。
因此法院认为,某经营部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箭牌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遂判决某经营部停止使用案涉商标并赔偿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进货渠道要谨慎,授权证书要审查,进货价格要合理,相关证据要留存,切不可贪小便宜。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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