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卖方出售案涉车辆存在欺诈行为,遂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另认定卖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不适用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王某与其好友李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将购买了一个月的车辆转让给李某,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保持车辆三大件完好未换。其交易车辆系王某于2021年6月以低于市场价20余万元的价格从4s店购入,购置时,4s店明确告知王某,车辆更换过变速箱。
2022年7月,李某将车辆送去保修时,得知该车更换过变速箱,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买卖合同,并赔偿其三倍购车款。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购买案涉车辆时,明知该车更换变速箱,但王某向李某转让该车时却并未如实告知该事实。且王某经营了一家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买卖公司,其应具有一定的汽车及汽配销售知识。其向李某保证“三大件完好未换”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故王某出售案涉车辆存在欺诈行为。
王某系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案涉车辆销售行为,且李某与王某系基于朋友关系而形成的个人间的二手车买卖关系,而非李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车辆买卖关系,故王某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不适用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
鉴于李某车辆使用期间产生了一定的车辆占用使用费及租金收益,已足以弥补其因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故未再认定王某赔偿相应损失。双方现已服判息诉,并已自动履行,一方退款,一方还车,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在交易活动中,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慎重签约、诚信交易,牢守诚信底线不跨越。以欺骗隐瞒的手段签订合同,不但失去了信誉,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投机”不成反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