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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超龄农民工权益,我们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3-02-27 14:10:42 打印 字号: | |

江阿姨是一名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就职于某企业。在某次工作中,江阿姨手指受伤,与企业进行长期协商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江阿姨认为因工受伤应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企业认为其与超龄农民工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应按工伤赔偿,同时表示因经营困难,很难一次满足江阿姨全部诉求,江阿姨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双方诉求,耐心进行沟通,不到一个月便快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企业同意分两批次支付江阿姨赔偿款4万元。调解方案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为企业争取到和谐安定的经营环境。

法官提醒:
随着用工市场的发展变化,超龄农民工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维护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在用工过程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在为超龄农民工创造就业机会时,也要加强劳动安全培训,尊重和保障超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用工单位还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既保障劳动者权益,也避免因赔偿责任致企业经营困难。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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