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判处被告人罗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在某KTV担任营销部经理期间,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活动,陪侍人员每次收入600元,被告人罗某分得每次50元,共计获利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罗某认罪服判,未上诉。
法官提醒: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还使得未成年人的人身面临被侵害的风险,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既有利于打击整治娱乐场所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