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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 • 案|明知朋友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给其驾驶?车主成为共
  发布时间:2023-03-01 14:05:04 打印 字号: | |

明知朋友大量饮酒,还将自己的车辆交给朋友驾驶?车主成为共犯!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杨某与朋友唐某一同用晚餐并饮酒后,杨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予唐某驾驶。唐某随即搭乘杨某上路行驶,途中与等候信号灯的另外一辆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明知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给唐某,放任其“醉驾”,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二人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唐某无证驾驶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众虽已深刻认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行为准则,但大多公众片面的认为危险驾驶仅与驾驶人有关,不知道车主也有可能构成“共犯”。实践中,机动车的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后,以指使、同意、教唆、出借等方式让他人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酒后不仅自己不开车,也莫要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杜绝侥幸心理,避免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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