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正品茅台酒,可否在店招装潢、店铺名片上直接印上“茅台”相关标识吸引顾客?是否构成商标性指示的合理使用?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贷款开了一家烟酒经营部,售卖茅台等品牌酒水。为扩大宣传,陈某未经茅台公司授权许可,将自家招牌取名为“茅台·五粮液·国窖·酒业”,在店铺装潢和灯箱海报上大量使用茅台公司相关标识,摆放大量空的“贵州茅台酒”酒瓶进行展示,并印制大量带有茅台公司商标的名片进行发放。
茅台公司是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人。茅台公司认为陈某的该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侵害了其对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遂诉至锦江法院。陈某抗辩称其使用茅台公司的商标系出于描述、说明商品的目的,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店铺不仅销售茅台公司旗下产品,还销售其他品牌酒水,店铺亦并非只是在其销售的茅台酒的货架使用涉案标识,而是在其他商品的货架上均使用了涉案标识。
陈某对涉案标识的使用方式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茅台公司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的攀附故意,属于对合理指示商品来源权利的不当扩张,已经超出了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陈某所经营店铺侵害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遂判决陈某所经营店铺停止使用案涉商标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利之所在,人争趋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越具多样性。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不得随意扩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预防自身行为陷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