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原告祝某甲在其父亲祝某某死亡后,起诉请求确认其父与被告邓某某婚姻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之父与被告婚姻无效。
普法知识点:
1、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祝某甲作为近亲属有权提出本案诉讼。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祝某某在尚未与原告之母黄某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又与被告邓某某登记结婚,明显违背一夫一妻制度,属于重婚行为。
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法定无效婚姻阻却事由,但重婚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直接影响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整体利益和安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即使祝某某与黄某的婚姻已解除,也不应视为祝某某与邓某某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故依法判决确认祝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提醒:
婚姻家庭制度直接关系国家秩序稳定和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有序发展至关重要,是社会安定的基石。
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通过明确是非、责任,对合法行为进行保护、认可,对违法行为进行警戒、制裁。
本案中,法院对重婚行为的干预和制裁,充分体现了法律和社会对违法婚姻的否定性价值评判,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在婚姻家庭中,切实履行忠诚义务,做维护家庭和谐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