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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网”事,这个双十一请查收您的专属法官服务
  发布时间:2022-12-05 15:31:45 打印 字号: | |

问题回顾



问题1:

部分商家将商品“先涨价再打折”“虚构原价”进行促销,该行为能否认定为价格欺诈?


解答:

针对商家“先涨价再降价”等促销乱象,2020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予以明确,促销降价需要明确促销的一个基准价,即原市场价。原价,是以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或者是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问题2:

消费者下单之后发现所购商品降价的,能要求商家补偿差价吗?


解答:

关于商品降价的问题,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商家合理价格调整。如果商家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市场供求情况,在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作出的价格调整,消费者是不能要求补差价的。除经营者作出过差价补偿的承诺,那么消费者可以基于该承诺要求商家履行。二是商家不合理调整价格。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虚构原价,如前“先涨价再打折”情况,属于诱骗购买的价格手段,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构成了价格欺诈。此时,消费者是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商家退差价,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行政部门也可以对这样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商家不合理调整价格。如果消费者遇到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商家虚构原价,“先涨价再打折”“虚假优惠力度”等情况,这属于一种诱骗购买的价格手段,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构成了价格欺诈。此时,消费者是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商家退差价,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行政部门也可以对这样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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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商家延迟发货,可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解答:

若商家没有合理的免责事由,导致迟延发货,那么商家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发货,已经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可以请求商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常见的情形有自然灾害,如因遇到地震无法正常发货,因疫情防控政策导致迟延发货,或者因收货人信息无效、不准确等原因导致的迟延发货等情况。


问题4:

当赠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时,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赠品看似是免费赠送,但商家将正价商品与赠品进行捆绑销售,赠品价格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商品总服务之中。当赠品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商家也不得以赠品属于免费提供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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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

购买盲盒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标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以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进行退货。但因盲盒属性特殊,如果盲盒已经被打开,而且里面的商品并非消费者心仪的款式,消费者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如果盲盒内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与销售者宣传不符,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主张包括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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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二手交易平台买到假货是否可以请求3倍惩罚性赔偿?


解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二手交易平台,是用于交易者处置闲置物品,但平台性质并非是判断卖家是否构成经营者的根本因素。因此,在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出现问题时,只有卖家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者,才承担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某平台主播在直播间内售卖玉镯、玉石,声称纯天然翡翠A货,集中处理库存,原价格1万-30万元不等,目前只需要1百元至千元不等。

原告王某看到主播展示的玉镯品相好,决定购买。主播称,保真保价,如果线下加微信支付,可以额外减免1000元。王某添加了该主播微信,完成了6000元付款。收货后,王某发现该玉镯过于透亮无暇,心生怀疑,于是到玉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该玉镯为酸洗注胶工艺生产,并非纯天然A货玉镯。后马上联系主播,但主播把他的微信拉黑。王某于是又投诉至直播平台,平台要求王某填写投诉信息并告知他已对主播账号作出处理。但不久后,王某发现该主播又在平台上开始直播售卖玉镯,于是一纸诉状将主播告至法院。


解析:

被告主播是通过直播平台将购买者引流至直播平台以外的社交平台私下进行交易。这里就需要判断网络主播是否构成经营者,其售卖商品行为是否构成经营行为。案例中,该行为是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网络主播具有主播和商品销售者的双重身份,故直播带货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网络主播故意告知王某虚假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进行三倍惩罚性赔偿。



小美花两万元从某网络平台购买一只奢侈品手表,收货后因表冠损坏,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回厂家返修,邮寄封箱前录制装箱视频。但厂家签收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也录制了开箱视频,证明是空包裹。经快递公司核实,寄件重量和实际收件重量确实存在较大差异,确认手表系邮寄过程中丢失。小美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损失两万元。

该快递公司辩称,小美填写快递单并未选择保价,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运费20元标准,十倍赔偿200元。


解析:

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的情况下,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丢失,除非有明确的免责原因,否则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运的快递公司以极小字体在快递单背面印刷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且小美在确认选项中也未予勾选和签字,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小美注意或对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依照民法典496条之规定,该条款对小美不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审判实务中,赔偿金额以按实际价值为原则,约定为例外。多数快递公司都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快递行业推出“保价”服务,正是为了平衡快递公司的运费及风险,法律对此没有禁止。但是,快递公司订立格式条款首先一定要以显著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或者按要求说明,这是该条款能够成为合同内容的前提;其次,订立的条款不能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实践中,如采用纸质邮寄单,要提醒相对人仔细阅读,并在条款页签字;如采用线上下单,一定要设计足以提醒相对人注意的形式,必须勾选同意框等。


来源: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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