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涂某原系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涂某某的抚养权归涂某,孩子随程某生活,直到上小学一年级时随涂某生活。根据成都市小学新生入学政策,涂某某的户籍随其父可就读本市一所公立小学,但涂某某已到就读小学的年龄,涂某仍未为儿子报名,程某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以确保其儿子正常就读小学。
我院经审理认为,涂某拒不为儿子报名就读小学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涂某某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其怠于履行监护人义务的情形已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将涂某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程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