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在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罪、抢劫罪一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监护人陈某甲、刘某某存在以下监护失职行为:放任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陈某某辍学;未尽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陈某某多次离开家庭在外居住,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放任陈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及抢劫的犯罪活动。
未成年人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世界的认知、对金钱的概念、对人生的把握尚处于懵懂的状态。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道关口,监护人长期监护缺失、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是导致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为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家长应“依法尽责带娃”,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关注孩子成长问题,加强对其的管教约束,掌握其思想动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引导,预防和制止孩子的不良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锦江法院向被告人监护人陈某甲、刘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如下:
1、监护人对家庭教育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如有必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指导,形成良好的教育观念,掌握合适的教育方法,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
2、监护人与陈某某共同居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3、在陈某某缓刑考验期间,监护人要督促孩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定期到司法机关学习。
4、监护人要时常关心陈某某生活情况,防止其再次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
该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锦江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