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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出钱你出名,咱俩合作买个房呗?
  发布时间:2022-07-29 15:45: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近日,锦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弟弟借姐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双方发生矛盾关系恶化,弟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法院依法驳回。
李某夫妻具有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李某与李小某系姐弟关系。
2016年12月19日,李某夫妻与李小某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就李某夫妻即将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一经济适用房房屋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明确该房屋由李小某出资购买,李某夫妻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李某夫妻名下,但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李小某,李小某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李某夫妻享有回购该房屋的优先权。
2017年1月4日, 李某夫妻与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成都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夫妻二人购买前述房屋,房屋每平方米3,270元,总价款193,486元。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该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2018年1月30日,李小某对前述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由李小某居住。李小某持有前述房屋不动产权证两本。2022年1月,李某夫妻二人发布遗失声明,重新补办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两份。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系李小某借用李某夫妻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而进行的房屋买卖。
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在2007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政策优惠性质、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专属性。
李某夫妻与李小某签订合同,并由李小某实际占有并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该内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内容,双方的行为实际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判决驳回了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家对“借名买房”的风险已经开始有所认识。但亲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因存在亲情、血缘等关系,风险往往容易被忽视。一旦发生纠纷,带来的除了经济损失,可能还有亲人反目,正可谓钱情两空。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亲情无价亦有价,请理性对待,切勿贪图一时利,留下后患。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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