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锦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新希望集团30余名员工旁听了该次审理。
案情提要:被告人曾某在担任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多次违规收受合作公司或个人给予的款项共计29万元及苹果11手机一部,并将其中一笔5万元的款项进行拆分后,分与同事3万元,对于该3万元该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利用担任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曾某在收受贿赂5万元后,将其中3万元分给同事的行为,不影响曾某受贿金额的认定。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27万元及苹果11手机一部,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
法官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自入刑以来先后经过两次修订,司法解释明确将其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种类之一。贿赂类犯罪往往存在认知误区,社会公众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涉及;部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则认为,在经营活动中收受财物仅是为了维护长期合作关系的行业潜规则,不涉及犯罪。但实际上,只要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或在经济来往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均构成本罪。
新希望集团旁听员工纷纷表示,这堂“法治公开课”给他们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必将合法合规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助推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