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工作力度,6月26日“国际禁毒日”,锦江法院携手锦官驿街道、春熙路街道、锦江公安分局、锦江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及兰桂坊管理公司,联合开展“砥砺奋进三十年 健康无毒谱新篇” 禁毒宣传活动。
在春熙路尚都广场,干警向来往群众发放“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宣传资料,为群众讲解何为毒品、毒品的危害、怎样远离毒品等,提高群众“知毒、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在兰桂坊露天广场,法官向参与活动的兰桂坊文娱场所管理人员街道群众讲解了两个生动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QQ等方式,在酒吧、酒店等地向他人出售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24次,共计104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氟硝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某多次在酒吧等地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氟硝西泮是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俗称“蓝精灵”,与酒精发生作用后产生的危害巨大。近年来,“蓝精灵”等新型毒品在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
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且易在年轻人中传播,社会危害性极大。
希望广大青少年、家长、父母、老师以及社会大众能够关注并重视这个问题。高度警觉,主动远离毒品,护航青少年们健康成长。
案例二:
被告人高某系某娱乐场所的经理,主要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工作。某日,高某明知有顾客在其会所包房内吸食毒品,但为了增加收入,未对顾客的吸毒行为予以禁止,甚至为其提供吸毒场所。随后,公安人员在高某的娱乐场所里查获55名吸毒人员,遂将高某抓捕归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毒行动中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据《禁毒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发现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绝不能为了招揽生意或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
通过本次活动,加深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危害性的认知,营造了全民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收到了良好的禁毒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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