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爱也要明算账
——两起典型情侣间借贷案件
恋爱期间的转款如何判断是借款还是赠与,感情破裂对簿公堂后到底应该提交哪些证据予以证明?近日,锦江法院两起案情相仿但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民间借贷案件,给大家上了一节“专业课”。
案例一
【案情提要】
小丽(化名)和小军(化名)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小军多次向小丽转款,帮助其偿还贷款,感情破裂后,小军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小丽催要借款均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小丽告到法院。
小军向法院提交转款凭证证明其已实际交付款项,并提交了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曾向小丽提及分手前后帮忙偿还贷款一事,小丽对此不置可否,仅表示自己一个月3000多元的收入不足以偿还4000多元的贷款。
小丽却认为,恋爱期间,小军多次对其进行伤害,为避免其报警,才主动提出帮忙偿还贷款,因此小军的转款属于无偿赠予,而非借贷。为此,小丽向法院提交了受伤后的淤青照片、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支出明细等,但小丽提交的照片无法反映拍摄时间,亦无法证明淤青系小军所致,聊天记录均发生在小军转款以后,支出明细反映的是小丽本人的生活开支,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案涉款项性质为无偿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军已完成借款初步举证责任,小丽辩称恋爱期间,小军因多次对其造成伤害,才主动提出帮其归还银行贷款,款项系补偿和赠与,但除单方陈述之外,小丽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小军的伤害行为,其提交的短信及微信记录也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情感纠葛,不能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判决支持小军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情提要】
小玲(化名)和小能(化名)原系情侣关系,感情破裂后,小玲以小能借钱炒股未还为由将小能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向小能转款的记录及谈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但小玲提交的转款摘要备注多为“好好加油”、“谁欠谁呢,少废话,多挣钱”等,录音中小能明确拒绝签订小玲提议的债权确认书,并认为债权确认书将改变款项性质,转款是以家庭形式共同投资,还款是基于道义、人性和善良,而不是基于借款。
小能则辩称,2015年起,因不满足生活现状,带着对未来的期待,两人开始共同投资炒股,期间小玲投入了全部积蓄,小能也抵押了自己的房产,但因股市持续低迷,投资持续失败。2019年下半年,小玲和小能开始共同生活,资金往来也更加频繁。除向小玲借款2万元,其余共同投入和资金往来均是基于共同情感,不属于借款,且小能已偿还4000元,现仅尚欠借款本金16000元。为此,小能提交了其向小玲转款的记录及股票明细对账单,证明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共同投资存在亏损等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玲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小能转款的事实,但双方均有资金往来,且股票明细对账单及谈话录音能够印证小能将大额资金用于投资并最终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小玲有责任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除小能确认的款项外,其他转款摘要及谈话录音均无法看出双方存在此种合意,加之小玲当庭对账后才最终明确借款金额,诉请标的额具有随意性,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故判决小能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驳回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感情或许无对错,事实证明须充分。要证明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实际交付款项。情侣基于亲密关系往往缺少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借款凭证,此时若仅凭转款凭证起诉,对方一旦主张存在恋爱馈赠、委托投资、合伙入股等法律关系并予以证明,则己方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官在此提醒,亲密关系中既要有为爱买单的冲动,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必要时记得留存借款的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埋下法律隐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