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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投资”还是“借贷”?且看法官火眼金睛!
  发布时间:2022-05-17 17:21:50 打印 字号: | |

王某和罗某是大学同学。2019年4月23日,王某与罗某夫妻二人签订《个人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王某以20万元入股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期限为9个月。合同期间,王某不得干涉项目经营;合同期满后,罗某二人须向王某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并支付分红回报30万。当日,王某向罗某夫妻二人转账,但合同期满后,夫妻二人并未按约履行义务,王某遂诉至法院。

罗某认可王某所述事实,但认为王某主张金额过高,短期内无法按时支付;罗某的丈夫一开始辩称其并未实际使用投资款,签署《个人投资分红协议书》、出具《收条》仅是基于与罗某的夫妻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后经法官一再询问,才终于承认案涉款项确系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罗某夫妻二人虽然签署的投资分红协议就投资金额、合同期限、固定分红收益作出约定,并承诺无论盈亏均向原告返还本金,但投资项目并未实际开展,且夫妻二人最终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现约定期限届满,罗某未予返还,构成违约,罗某的丈夫知悉借款事实,并在《个人投资分红协议》和《收条》上签字,应与罗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协议关于分红30万元的约定明显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现王某自愿按照年利率8%标准主张利息,符合事实与法律,故判决罗某夫妻二人向王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在30万元范围内,按王某主张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借款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具有“保底”属性;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法官在此提醒,现实生活中,签署名为股权转让、合作、合伙、投资等协议的行为,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投资行为,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实质内容及双方履约程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假借投资、委托理财之名依然可能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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