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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合资买房?共享收益?终究是错付了!
  发布时间:2022-05-05 15:45:0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同事关系,2015年,二人签订《合伙购房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购房,共担费用、共享产权和收益,并约定以张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
2021年,房价大幅上涨,李某要求张某对房产增值部分予以确认,张某拒绝,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合伙购房协议书》时,所购房屋尚未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张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不产生物权变动及共有的法律后果。现该房屋虽已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李某名下有多套房屋,不符合现行购房政策,仍无法完成物权变动登记,且房屋存在抵押登记,未经银行同意,不得随意转让。综上,锦江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近年来,被限制购房人突破限购桎梏,“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借名买房”或许可以规避某些政策或条件限制,但潜在风险较大,常常存在请求确认产权共有得不到支持、房屋被转卖或者因被借名人对外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等风险。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借名买房”风险高,切勿因贪图一时利,留下无穷患。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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