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锦法知产 • 宣传月 • 7|广告发布需谨慎 商标侵权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2-04-24 15:56: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提要:
原告系一家知名餐饮连锁公司,专业经营海鲜与火锅,不仅拥有发明专利和自有研发中心,还连续多年荣登中国餐饮百强企业榜单。被告系一家致力于提供咨询、策划等服务的科技公司。
2009年至2019年间,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多项文字商标。
2020年,原告偶然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公司名字,显示的却是将原告专用权注册商标文字内容设置为关键词的商业推广链接,且链接标题及加盟信息中故意突出总部、官方等字样,据查,该链接中包含的实名认证企业即为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广告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一纸诉状将网络平台经营者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撤掉相关广告内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关键词的突出使用能够有效识别服务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
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被告对平台发布的信息有审核义务,在未核实信息发布者是否经过授权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允许,擅自发布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易混淆文字内容,系为他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构成商标侵权。
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还有其他混淆行为,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商标侵权行为可能混淆公众、影响商誉,遂判决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延伸普法:
网络平台兼具网络服务提供商、广告发布者等多重角色,应加大信息审核力度,若网络平台明知侵权而不制止,属于帮助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网络平台在日常管理中,务必要尽到注意义务,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90号

电话:028-84557271

邮编:6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