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锦江法院持续强化惩戒措施,常态化打击拒执行为不放松。
1月6日晚,锦江法院分别对达成执行和解后无故不履行两件案子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徐某某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案情一:借新账还旧账还是欠账 “糟了”
廖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王某某应向廖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45万余元。执行中,王某某与廖某某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却拒不履行。当天早晨8点,执行法官在王某某出租房内成功将其找到。执行干警当场查阅王某某微信收支情况,查明其收支流水竟高达200余万元。面对“如山铁证”,王某某承认,因自己在外欠钱太多,经常“拆东墙补西墙”,导致一直没钱偿还本案债务。执行干警对王某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训诫,并当即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案情二:和解后拒不履行 还是“糟了”
吴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徐某某应向吴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400万余元。执行中,徐某某与吴某达成和解却不按期履行,我院遂组织执行干警前往锦江区某茶楼将其带回法院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其仍称没钱偿还债务。为严厉惩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我院当即对徐某某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程序,不但能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有利于妥善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还能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被执行人把“执行和解”作为拖延执行的手段。殊不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典型的失信行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明显的拒执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