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湿地公园电鱼案件,黄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并没收涉案电鱼工具。
案情提要:
白鹭湾湿地公园湖区系锦江区内一处天然水域,属于常年性渔业禁捕区域,被告人付某某是白鹭湾锦城绿道管护公司工作人员。
2021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群邀约被告人钟某等人,携带电鱼工具,乘坐付某某安排的电动观光车到白鹭湾湿地电鱼,被民警现场挡获。经清点称重,当日共捕捞乌鱼3条、鳝鱼1条、白条鱼50条、鲫鱼1条、翘壳2条。
据查,被告人黄某某、钟某并非首次在禁渔期内前往禁捕区作案。早在2021年2月27日,二人即利用电鱼工具,在天府新区非法捕捞野生鲫鱼7余斤,用于个人煮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水产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禁用方法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四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相互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为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国务院、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先后出台多部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成都市《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明确规定,全市天然水域均为禁捕区域,禁捕时间暂定为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算10年。为避免损伤水生动物,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危害水域生态系统,也为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自身及他人死伤,请勿在禁渔期(区)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或采用电、炸、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进行捕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