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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锦江法院一则案例入选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1 15:35: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成都中院发布了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锦江法院报送的一则案例入选。↓↓↓
【卢某根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卢某根建立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卢某伟、徐某、卢某平3人为骨干分子,王某、蒲某林、李某名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十余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对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司法公信力等均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要分子卢某根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卢某伟、徐某、卢某平3名骨干分子被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蒲某林、李某名等5名积极参加者被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70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其余人员被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2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套路贷”作为以民间借贷为名的新型犯罪,犯罪态势愈演愈烈,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及人身安全,破坏了经济秩序的稳定,降低了公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卢某根等人涉黑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该组织盘踞成都十余年,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实施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以公司资金雄厚、放款快、手续简单等条件为诱饵,以行规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单方不对等的虚高或虚假的借款协议、空白房屋委托书、空白租房协议等手续材料,并通过银行走流水、现金摆拍的方式制造虚假给付凭证,后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催收,或上门“赌锁眼”“泼油漆”“单位闹事”等手段将借款人胁迫至公司签订虚假借条,不断垒高债务,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实现了最大程度追赃挽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决心和信心,为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当前,该类犯罪愈演愈烈,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卢某根等人涉黑涉恶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该犯罪集团在成都从事犯罪活动10余年,并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实施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以公司资金雄厚、放款快、手续简单等条件为诱饵,以执行公司行规为由诱骗他人签订不对等的虚高或虚假的借款协议、空白房屋委托书、空白租房协议等手续材料,并通过银行走流水、现金摆拍的方式制造虚假给付凭证,后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催收,采用上门“堵锁眼”“泼油漆”“到单位闹事”等手段将他人胁迫至公司签订虚假借条,不断垒高债务。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卢某根等人“套路贷”犯罪集团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征,犯罪集团内部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他们有组织地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本案的依法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决心和信心,是法院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体现,为维护当地经济社会秩序良性发展和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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