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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知产 • 说法|“墩墩”不是你想造,想造就能造
  发布时间:2022-03-01 19:54:19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经圆满闭幕,在如此精彩的冬奥会上,除了老将的坚守、新星的闪耀,还有谁“杀出重围”,“火出圈儿”,当之无愧成为顶流?当然是“冰墩墩”!毕竟胖墩墩的冰雪大熊猫谁不爱呢~

不可忽视的重点来了!在一“墩”难求的日子里,广大机智网友的爱“墩”造“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些商家未经授权商用“冰墩墩”的行为又是否构成侵权?锦江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为您送上解答:

一、一身长满知识产权的“冰墩墩”享受多种法律保护
“冰墩墩”将熊猫外形与冰晶外壳相结合,不仅是中国文化符号与冰雪运动的一次完美融合,还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冰墩墩”是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同时还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特殊保护。因此,保护范围更广、力度更强。
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依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不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著作人身权,还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利。此外,北京冬奥组委还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申请注册了商标,对“冰墩墩”形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可以说,“冰墩墩”那一身晶莹透明的外壳,其实就是一层严密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罩”。

二、网友们脑洞大开、自给自足的爱“墩”行为 可能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问题1:民间自制的“冰墩墩”到底会不会侵权?
为了实现“一户一墩”,许多才华横溢的网友自制了黏土“墩”、雪人“墩”、剪纸“墩”、绘画“墩”等等,以表达对“冰墩墩”的喜爱和热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供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或介绍、评论、说明时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允许、不付报酬,但使用时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多数手动自制“冰墩墩”的广大网友而言,以自身欣赏为目的而非商业目的对“冰墩墩”卡通形象的合理使用,并不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问题2:制作“冰墩墩”表情包是否构成侵权?
同样是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擅自将“冰墩墩”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进行公开发表、利用和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即使创作者进行了一定的改动,仅用了部分“冰墩墩”的元素,但创作是基于对“冰墩墩”原有形象、元素和内涵进行的再次创作,可能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问题3:商家推出“冰墩墩”造型的蛋糕、饰品等售卖,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发行、表演、通过网络传播作品,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等,不得制造、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不得销售、进口、出口含有该标志的商品。
因此,如果商家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售卖“冰墩墩”造型的蛋糕、饰品等,就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再现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其实,不光是“冰墩墩”,生活中关于这些大热卡通形象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锦江法院就处理过类似案件,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可能大家对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并不熟悉,但是一提到《捉妖记》,相信大家对这部叫好叫座的动画电影和精灵古怪的小妖怪“胡巴”一点不陌生。
安乐公司就是美术作品《捉妖记-胡巴(WUBA)系列》的著作权人,而案件中的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定制了“胡巴”形象的模具,用于制作“胡巴”形象的固态火锅底料提供给消费者,侵害了安乐公司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针对这种情况,承办人结合争议焦点和法律规定,细致梳理案情和证据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经过承办人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最后,想再次提醒大家,生活中的知识产权无处不在。“冰墩墩”“胡巴”等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在未进入公有领域之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牢固树立起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合理合法使用,避免知识产权侵权事件。
喜欢有边界,爱“ta”勿出格。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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