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你有没有被这部剧刷屏——根据梁晓声茅盾文学奖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人世间》。剧集以周家三代人的生活脉络展开,描绘普通百姓在近五十年内所经历的跌宕起伏的人生,由此勾勒出时代发展的印记。
《人世间》凭借其不俗的改编效果、全员在线的演技,经受住了市场和观众的检验。一经播出便持续引爆荧屏,掀起了开年的一大波追剧热潮。并在近日收获光明日报、文汇报等媒体刊文点赞。
锦江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徐捷在观看本剧后,写下了以下这篇漫笔。(以下内容不涉剧透)
《当周秉昆将冯化成的诗交给杂志主编之后》
根据作家梁晓声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人世间》,目前正在央视热播,可谓开年第一大戏。人间烟火,悲欢离合,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和人物命运,无不时时牵动观众的心,尤其是第一主角周秉昆。
单是周秉昆的第一次入狱,就让人叹息不已。原著中,是他担任编辑后,将原工友给他的书信中的内容及诗歌刊登在杂志上;电视剧中,是他在特定情境下,将家信中姐夫冯化成所写的一首悼念周总理的诗交给杂志主编应急。由于涉及当年政治事件,周秉昆莫名其妙地被关了半年多。
因提供一首诗而遭受牢狱之灾,小人物的命运啊,让观众不由得感慨和悲叹。也许是职业敏感,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官,看到这个情节,想到的,居然还有侵权。
将别人给你的书信中写的诗,自作主张拿去发表,虽然也是署的作者的名字。对这样的行为,你也许意识到了有些不妥,但不一定知道这是侵权,也不一定清楚到底侵的是什么权。好吧,那就一起来学学法。
冯化成写的这首诗,属于文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权。
其中第一项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剧中,周秉昆的姐姐或姐夫在寄给他的家信中附了这首诗,他作为收信人,虽然享有信纸的所有权,但对信纸之上承载的文字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发表权,故不得擅自将信中作品公开发表,即使作品并不涉及任何个人隐私问题。
审判实践中,有一起涉及书信发表权的典型案例,曾入选2013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即钱钟书书信拍卖案。拍卖公司发布公告,将对钱钟书及其夫人杨季康(杨绛)和女儿写给朋友李某的百余封私人书信进行拍卖,杨季康向法院申请责令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法院认为,书信作为人类沟通感情、交流思想、洽谈事项的工具,通常是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申请人作为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享有涉案书信作品的发表权,即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以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通过报刊、光盘、宣传册,计算机网络等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的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将导致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裁定,拍卖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当然,在《人世间》剧中,冯化成不会认为周秉昆侵犯了其对诗歌的发表权,他本人应该是有发表意愿并且也会认可这一行为的。只是,擅自将他人书信作品发表这一行为本身,确有不妥,也属侵权,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有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