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未经作者许可,利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后宫•如懿传》的在线阅读服务。《后宫•如懿传》作者认为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与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致的内容,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该案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45 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要充分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