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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法治路径构建研究(十)
作者:查攀  发布时间:2021-12-07 19:01:41 打印 字号: | |

四、“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法治路径构建

(一)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实现国内数字规则供给的功能主义进路

1、明确数字领域的立法思路

1)注意数字技术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广泛应用驱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在由数字技术创建的网络空间,要规范数字技术的运用,提升数字经济法治水平;与此同时,也要着眼于数字技术的发展趋势,有前瞻性地为数字技术发展预留相应的法律空间,探索出数字经济法律规范弹性调整机制,充分发挥立法规范数字技术使用和促进数字技术进步的双重作用。

2)以古典法思想和社会法思想的融合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双重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移植苏联法律制度的影响下,我国完善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和以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为代表的社会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9)。数字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数字经济领域法律规则的制定中,要融合以合同法为代表,强调契约自由的古典法思想和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为代表,强调公平正义的社会法思想,调和社会的利益冲突,继承、拓展、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3)实现硬法与软法的互动

为更好地发挥数字经济的能动性,在沿线数字经济法治路径构建中,要根据不同的情镜采取约束力强的硬法和约束力较弱的软法,实现两者互动。一是要采取形式多样的软法。数字经济发展产生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考虑到硬法的周密性,短时间内难以构建起一套完备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可以采取政策、倡议、指南等。二是要注意软法“硬化”,从合理性、技术性、时效性等维度审视当下的立法品质,突破数字经济线上、线下割裂的状态,将运行良好的数字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

4)平衡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和全球化的地方主义的关系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桑托斯教授认为,全球法律化有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全球化的地方主义等四种实现路径。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强调统一性,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具体是指部分国家强行推广本国的法律文化,将国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上升到国际法治的高度。而作为法律继受国,除面临外国文化侵蚀,还可能发生本土文化消亡,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因此减少甚至消失。全球化的地方主义是指各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吸收了其他国家的法律或者国际法的规范内容,并内化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不同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美苏争霸和冷战结束前夕、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时代背景下,美国所推动的两次“法律与发展运动”,“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法治路径构建,没有殖民主义和控制色彩,不是单项的法律输出,不通过法律干预控制沿线国家,而是一种实现平等互惠、互利共赢,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方式。另一方面,正如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所指出的“法律如同语言,是民族精神的体现”10)在数字经济法律供给建设中,要注意保持中国法治体系的特色,实现法律文化的多元发展。

2、多方面探索,推进重点项目立法

要梳理分析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困境,制定并完善与数字技术相契合的法律规范,为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推动数据立法。2019年出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个文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1年6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数据治理是数字经济的核心问题,我国数据立法存在诸多空白,要加快数据立法进程。一是在政府数据信息领域,要健全信息公开流动和利用管理制度。二是在民事领域,着重解决数据确权、重要数据识别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其中针对数据跨境流动,要平衡好内在利益与隐私保护、本国特色和国际习惯的关系。三是要推动数据安全立法,维护数据主权。数据主权是传统国家主权在数据领域的具体拓展。要综合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把握好数据保护和共享数据之间的平衡,警惕对国家安全秩序的挑战。2)推动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建立数字网络安全审查机制,合理界定数字安全,丰富执法手段,提升惩处力度,确保网络安全。3)完善平台责任规定。随着平台企业在沿线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大幅度提升,关于平台责任的法律规定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可定期组织对《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条款进行评估,客观分析是否有修订的必要,进一步规范数字平台发展。4)健全外国法查明制度。进一步细化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拓宽查明渠道,明确查明期限,并且在立法上肯定无需穷尽查明途径,同时灵活规定无法查明的处理方式。

(二)以多元主义为视角,拓宽国际法治意义之维

一是界定沿线国家共建数字经济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国明确行为规范的边界以及努力的方向。二是注重解决数字领域双边、多边、区域性的法治冲突,实现不同国家间制度的衔接和包容。三是开展合作,共同打造“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法治示范区,拓宽共同体法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1、平等对待各个国家、地区,尊重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开展跨越民族的法律交流,达到求同存异的目的。2、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当一个体系内存在一个以上的实体时,必然会产生某种与其他实体相抵触的观念,无论是基于共存还是敌意。”国家间的数字竞争无法避免。要争取突破目前国际发展合作“零和博弈”的思维逻辑和运行模式,共同打造数字经济法治共同体。3、加强沿线政府间的沟通对话,可采取双边、多边和区域谈判的法律化机制和高峰论坛、展览会、博览会、合作备忘录 合作规划等非法律化的合作机制。

(三)加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

一是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内法规和国际法规的协调,推动立法合作创新。一方面精准识别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根据相应国际规则,及时调整立法,平等保护数字经济贸易群体,降低数字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推动立法合作创新,成立立法协调组织、建立法律法规备案联席制度,将双方、多方认可并需要合作的法规、政策和意向定型化、制度化,增强国内和国际法规的协调。二是加强司法合作。积极推动沿线国家之间管辖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法律文书送达协助、外国法查明等司法保障协助。可利用数字技术优势,建立大数据平台,规范电子卷宗的制作、流转、移送、处理、反馈等,拓展沿线国家间司法合作的范围和深度。三是锻造数字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一方面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形成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培养方案。以国内、国际法律规则为主要内容,以提高语言能力为基础,以熟悉数字技术框架体系为原则,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数字经济专业高层次的法治人才伍。另一方面,打造拴心留人的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壮大数字领域涉外法治队伍。

(四)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是沿线数字经济法治路径构建的重要内容

目前,沿线国家间的贸易争端主要依靠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家内部的司法和仲裁程序以及政治解决等三种方式。传统贸易争端解决存在机制落后、效率低下等特点,无法适应数字经济形态。要探索创新争端解决机制,推动形成多层次、高效率、良性互动的争端解决机制,实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争端解决结果可执行性的统一。一是将磋商、斡旋、调解等三种政治方式作为数字经济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推动化解沿线国家之间数字经济领域的争端;二是建立“一带一路”数字仲裁中心,探索建立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建立仲裁名录,规范裁判标准,构建复核制度;三是打造“一站式”沿线数字经济纠纷解决平台,提高执行效率。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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