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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法治路径构建研究(九)
作者:查攀  发布时间:2021-12-07 19:01:12 打印 字号: | |

(二)沿线国家数字法律规则供给不足

法律规则的创制具有天然的滞后性。 “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现行的数字法律规范处于分散缺位的状态,对数字经济的回应不够及时全面。

1、国内数字法律规则供给不足我国是数字经济发展大国。2018年数字经济总规模达到31.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4.8%8)2020年在疫情爆发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持续发展,加速迈进全面互联、智能发展、跨界融合的新阶段。同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式相比,我国相关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一是我国现行立法主要集中在数字市场、网络安全、信息服务规范等领域,没有涵盖数字经济领域所有法律难题。二是数字技术发展具有动态性,更新迭代速度快,商业模式和产业形态等社会关系相应变化,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急剧增加,而我国数字领域相关法律规则往往是为了应对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而被动制定,立法的主动性、前瞻性不足。三是我国数字经济立法模式以部门立法和领域立法为主,法律之间衔接不足,缺乏系统性。

2、国数字法律规则供给不足。数字经济促进人类社会从信息时代迈向智能时代,彻底改变传统法律关系格局,包括沿线国家在内的国外传统法律范式不能够妥善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体系性冲击和结构性影响。例如,沿线多数国家关于人工智能的规则都是基于各国预期的习惯用途以及对现有国际法规进行变通解释而被探索出来的,逻辑欠缺解释,管辖涵盖困难。大部分国家现行法律急需在法律价值、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三个层面进行探索。

(三)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主体性制约

涉外法治人才不仅强调法律实操,也着重“治”的责任,涵盖所有从事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人才,包括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立法者、全球/区域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国际纠纷的裁决者和提供咨询参考的研究者等。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是“一带一路”沿线开展多元法律文化交流的必要媒介,是沿线数字经济法治化的客观保障是实现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互动的重要力量。在体量大、专业性强、灵活多变的数字经济领域,我国涉外法治队伍存在短板。在储备方面,知识结构落后,往往缺乏对新形势的了解;在立法方面,具体的内容涉及、逻辑衔接、效果评估等有待强化;在治理方面,对数字经济活动的调整往往以传统的线下经济模式为逻辑起点,方式滞后,技术落后;在数量方面,无论是造法型的法治人才,还是司法实务人才,数量稀缺,缺口较大,难以匹配层数不穷的数字法律问题,制约沿线数字法治进程。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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