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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法治路径构建研究(七)
作者:查攀  发布时间:2021-12-07 19:00:13 打印 字号: | |

(一)推进实践“共同体法治逻辑必然

国际法治有三种形态,分别是共存的国际法治、合作的国际法治和共同体法治。共存的国际法治是一种静态法治,强调国家之家和平共处;合作的国际法治是一种动态法治,旨在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实现互惠共赢;共同体法治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逻辑起点,强调共商共建共享的核心理念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维度结构,以打破国家之间的阻隔,实现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要促使国际法治转型升级,由共存、合作法治两个阶段向共同体法治过度转变,使人类崇高的法治理想照进国际社会现实,在“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建设的微观层面,就要以法治路径构建为契机,国家、地区之间要秉持彼此尊重、求同存异的观念,在数字经济法治化轨道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的法治障碍

(一)沿线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复杂性

沿线国家政治体制不一,经济发展水平各异,语言表达的多样性、历史传统的多元性、法律供给质量、法律生产成本等因素综合作用于“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法治路径的构建过程和实施结果中。

1、沿线国家经济社会状况。沿线国家经济社会状况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法治路径构建的先决条件。沿线国家的经济水平落差较大,特别是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等数字领域,发展层次参差不齐。一些国家以本国利益最大化为基点,采取本地保护措施,提高数字市场准入门槛。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决定了沿线各国对于数字经济的参与度以及法治规则的接受度都有差异,对数字经济的监管难以达成共识。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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