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意见征求机制
征求意见的对象,目前强调的有三类:第一,利益相关方。“涉及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但“利益相关方”的外延为何,却不甚清晰,外延模糊意味着对象宽泛,也意味着对象选择的弹性和随意,实际操作便可能避重就轻。因此,明晰的“利益相关方”范围不可或缺。第二,相关部门。实践中,“相关部门”往往无需主动前往征求意见便会自动提出要求,以“应当”模式再行强调,似无必要。第三,社会公众,包括“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协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基层和群体代表”等。从理论上言,这一类是最应经常、广泛征求意见的对象,他们通常来自各行各业,代表着社会各领域的利益诉求,因而是最应常态化、制度化的对象。
3.完善调查论证和听证制度
法规草案若涉及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准确掌握社会实情,“对于地方性法规中的专门问题或者重要问题,起草人应当提出专题可行性报告”。立法听证一直在书面上被强调,实践中多差强人意甚至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