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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如何有效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八)
作者:傅逸雯  发布时间:2021-12-07 18:54:25 打印 字号: | |

(二)地方规范:省级立法条例的细化与创新

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地方立法条例》或《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各省名称存在差异,以下统称《地方立法条例》)为分析样本,首先在规范层面总览地方立法机关对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规制意识和实施现状。在31部《地方立法条例》中,17部在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后获得及时修正,14部未有与时俱进,仍以旧《立法法》为依据。5)但无论是否及时修订,针对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防范,均有所体现。此外,还有部分省市制定了《立法听证条例》、《公民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若干规定》等配套地方性法规,对规制部门利益法制化亦有功用。总体而言,在地方层面,各地人大通常在总则部分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而在具体规制措施上,非体系化、非常态化、非制度化的不足仍展露无遗。这表现在,各项措施很少专门针对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治,表述不够具体,显得宽泛;措施分布零散,相互衔接机制有待完善。经归纳整理,目前主要有六类制度设计:

1.加强沟通协调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案,应加强与省人大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部门起草法规案涉及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清晰、执法主体和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重大问题有分歧的,在提请审议前应由提案人(通常为省人民政府)做好协调工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对协调主体按层级进行了划分,较其他省市更为详细。但是,这种规定仍显过于笼统。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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