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立法中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规范性检视
部门利益法制化引致的立法冲突、低效和民主缺失等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的一些文件频频表态,要求从立法制度上遏制这一趋势。十八大报告曾提出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制度性举措更丰富:首先,在体制框架上,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起草方面,应“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既允许相关部门参与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起草,又对这种参与进行统一组织和规制。
(一)中央规范:《立法法》的模糊规定及若干问题
《立法法》对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着墨不多的原因在于,其一,中央立法涉及全国性重要事务,公共性更强,社会关注度高,即使微小的部门利益“合法化”迹象也更容易辨识。其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地位较中立超然,立法素质高、政治经验足,对立法中的部门起草和部门争议有更丰富的处理经验。其三,改革开放以来及至《立法法》颁行之后,我国都处于亟需大规模立法、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阶段。过于强调防范部门利益法制化,可能会抑制部门协助起草、为立法收集数据资料和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和行政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之际,我国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应从对“量”的强调转变为对“质”的追求,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精细化理应被置于更高地位。尤其在地方立法层面,历次行政审批改革已下放大量审批事项至地方各层级,各级承接部门将这些审批权扩张、法制化的动力更加充足。因此,考察地方层面的细化措施或许更具迫切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