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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如何有效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四)
作者:傅逸雯  发布时间:2021-12-07 18:52:23 打印 字号: | |

二、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制度性缺陷

(一)立法规划环节的制度性缺陷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一直是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拟定的主要提议方之一,也是立法建议项目的主要来源。为防阻部门利益法制化而剥夺它们的提议权,在当下既不科学也不现实。目前,大多数省级地方立法条例都规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同时提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论证报告。对报告进行评审或能发现非正当部门利益蕴含其中的痕迹,但显然对刻意隐含的提议表述难以奏效。

对此,未来的地方立法条例可特别规定法规立项报告须明确说明该项立法对部门职权可能带来的影响或立法后部门权责可能产生的变化。其次,要注重立法规划及立项论证报告的及时公开。目前立法规划、计划的公开制度已很成熟,各地实践也比较规范。但立项论证报告或立法建议说明的公开尚未引起重视,各地对此的规定亦是空白。我们认为,立项论证报告的公开非常重要,公众不仅需知晓未来将制定哪些法规,由谁提议、起草,还应大致了解该立法提议的动因为何,缘于社会客观需要还是提议单位主观认定,提议机关针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给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可能征兆。尤其在社会管理领域,很多社会组织对计划中的立法事项亦较为熟悉,能迅速识辨其中值得商议之处,将意见及时反馈给人大,协助后者对立法项目中的疑难问题和部门利益倾向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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