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表现形式
部门利益法制化一直是我国地方立法的老大难题,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目的是要巩固、强化部门的职权性利益,为达成这一目的,特定部门才在地方立法诸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融入促成利益目标实现的体制机制。从目的上看,部门利益法制化无非旨在实现职权、机构、人、财、地位五个方面的强化和提升。这五方面目的为部门利益法制化提供了强大动力,令不少部门趋之若鹜,也让相应规制变得困难重重。这些目的能否实现,在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立法体制是否为其提供相应契机。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领域的原因,本文无意涉及。立法体制,尤其是地方立法体制在这一问题上暴露出的制度性漏洞,是本文关注的重点。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共识,乃是法律程序的独特价值和重要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鉴此,审查地方立法程序中可为部门利用的制度性漏洞,并提出相应对策,较于抨击部门利益法制化目的上的非正当性,显然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