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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如何有效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二)
作者:傅逸雯  发布时间:2021-12-07 18:51:16 打印 字号: | |

部门利益是管理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公权力部门(特别是行政部门),在资源控制、财政支持、人事安排、自由裁量权限等方面拥有的职权性利益。古典行政理论认为,部门利益通常与公共利益一致,但有些部门利益已呈现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甚至根本忤逆之特征,异化为部门的私利,从而不具备合法性。这一类部门利益是国家须通过制度设计而予以抑制和摒除的。在现有语境下,部门利益通常指这一狭义的、有悖于公共利益与职能设定目标的非正当利益。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并驾齐驱之新时期,改革决策与立法密切衔接,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做到“立法先行”。改革触发了深刻利益调整,部门利益亦不例外。除却顶层设计,在快速变迁之社会背景下,更多改革是由地方先行先试展开的。地方改革为部门利益法制化提供了契机,其成效亦受此影响。因而,在地方层面审视部门利益法制化,循此深入分析地方立法体制在阻遏此一利益异化现象上发挥的制度效力并检视其中之不足,便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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